拒交物业管理费的几种情况你了解吗

2020-03-06 浏览次数:910

如今的房价已经很令人崩溃了

然而,有房的业主就很好过吗?

那是你还没碰到让人糟心的物业啊!

平日里,

我们收到的关于“物业”的爆料

比比皆是↓

比如小区汽车玻璃被砸

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摄像头就是摆设

比如小区路面、雨污管等配套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前段时间,新法规来了,

今后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有治了↓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那么,这次修改和废止的《物业管理条例》

哪些和我们的生活关系比较大?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缴物业费,

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遇到这种情况

物业可能还得给咱“倒找钱”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你每天下班回小区

有没有发现类似的广告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给业主发钱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较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简称谷泰所)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旁边,于2016年7月由深圳龙华区几位*老牌律师发起,经广东省**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近1000平米,现有律师队伍约50余人,是一家专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主任张银德及其律师团队,自2002年扎根龙华区域,熟悉龙华区域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法律市场,曾经担任龙华街道、龙华劳动办、龙华5个社区“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至今担任龙华街道安监办、城建科法律顾问,张主任担任龙华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特邀调解员、湛江仲裁**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汕尾仲裁**仲裁员。律所内部管理严谨,注重培养律师后备军力量,分工明确,律师们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及案件都施行*会诊、集体讨论,为客户提供即时、全面、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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