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园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线咨询
更新时间:2025-05-05 浏览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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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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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刑事律师
特点一站式服务到位
货号刑事律师
项目区域要求全国
经营模式直营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会见、申诉等刑事业务
所在地北京
可售卖地全国
服务对象企业 个人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民事、商业、刑事等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刑事辩护咨询日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作为一项,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资产革命后的发展阶段
在资产革命前夕,一批的启蒙思想家如英国的李尔本、洛克,法国的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人,提出“天赋”,“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响亮革命口号,在诉讼中他们主张用辩论式诉讼模式取代纠问式模式,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在审判中实现辩护原则。在资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延请他人辩护的。英国1679的《人身保》先肯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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