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刑事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 一对一服务 为当事人节省时间
更新时间:2025-05-12 浏览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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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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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刑事律师
特点一站式服务到位
货号刑事律师
项目区域要求全国
经营模式直营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会见、申诉等刑事业务
所在地北京
可售卖地全国
服务对象企业 个人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民事、商业、刑事等
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

古罗马的萌芽阶段
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时期,由于交利和共和等自然因素与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人”在罗马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第三、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中世纪的压制阶段
刑事辩护制度
在中世纪的欧洲,因的恶性膨胀,使得世俗统治之外存在着一个平行甚于它的神权统治。由于早期的不宽容和断,设立了裁判所惩治异端,并实行“神罚”。在裁判所中虽容许被告人辩护,但其辩护已沦为对审判官的有罪或罪重观点的补遗,而非依事实和法律予以驳击,因此在裁判所中的辩护是徒有虚名的。而且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方面,刑事诉讼中奉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几乎剥夺被告人的所有,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处置对象的地位。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有,也因为法官的预断而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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