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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任何民事主体依法享**誉权。随着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各种侵犯名誉权的新型案件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理论争议,如学术批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如何审理,不特定群体名誉受损中个人名誉权如何保护,侵犯法人名誉权与商业诽谤行为如何界定,产品网络测评文章侵害法人名誉权如何认定,等等。本文以“名誉权”为研究对象,梳理我国民事**实践中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裁判规则。
截止2019年7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名誉权纠纷”(民事案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9937篇,其中由较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有8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756篇。
理论介绍
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但需要说明的是,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的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除了自然人,其他民事主体也享**誉权,比如法人名誉权。
(2)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就死者名誉问题,理论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死者只享**誉,不能享**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死者究竟享**誉还是名誉利益,其实质在于如何对侵犯死者名誉的行为加以救济,自然人去世后,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应当是死者的名誉。
(3)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良好的名誉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良好的社会关系,这其中自然包括财产关系。
3.名誉权的内容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和名誉利益支配权两个方面。名誉维护权又可分为内部维护和外部维护两方面,所谓内部维护,指通过努力使自己的名誉处于良好状态;所谓外部维护,指权利人对于侵害自己名誉权的行为,积极寻求各种救济途径。名誉利益支配权指权利人对自己名誉所体现的利益享有支配权。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637-639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人民法院判断法人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当以法人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社会评价是否受到贬损作为判断依据。如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侵害法人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并且该侵权行为已为*三人所知,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法人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如侵权人否认该事实,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件:厦门豪嘉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上诉案(2017)较高法民终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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