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沙律师咨询 诚信正直
更新时间:2025-04-07 浏览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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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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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1对1服务
服务周期按实际情况定
费用按具体情况定
服务形式可上门
服务内容合同纠纷
所在地天津
可售卖地区全国
服务细则根据合同约定
材料编写支持
沟通次数不限
服务类型咨询,案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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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刑事辩护、民事辩护
**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或变卖**受偿。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的;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我国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的紧迫性,即享有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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