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目刑事律师
特点一站式服务到位
货号刑事律师
项目区域要求全国
经营模式直营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会见、申诉等刑事业务
所在地北京
可售卖地全国
服务对象企业 个人
服务内容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民事、商业、刑事等
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古罗马的萌芽阶段
在公元前4—6世纪的罗马奴隶制时期,由于交利和共和等自然因素与因素的影响,简单商品经济十分繁荣,贸易往来频繁,贸易程式繁杂,加之罗马法律纷杂琐碎为一般人所不熟悉,因此“代理人”、“*人”在罗马开始出现并逐渐发展。随着法律的演进,职业法学家兴起,辩护制度逐渐为法律所承认。《十二铜表法》正式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

刑事辩护作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任何人在遭遇**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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