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离婚律师事务所 合理使用法律快速解决 诚信正直
更新时间:2025-05-13 浏览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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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上述规定,主债权人想达到让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的目的,除了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外,还要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如果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既使还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也可以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而免除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没有约定(包括视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6个月和2年的保证期间,上述保证期间不**过主债务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法定,完全可以达到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的目的。

“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合同)的买方(或方)和卖方(或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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