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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常见的方式。
2、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会。如《劳动争议仲裁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会处理。
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管辖。
涉外管辖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条*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
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行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了劳工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自愿调解、强制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即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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