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律师 保守客户信息
更新时间:2024-11-16 浏览数:5
所属行业:
生活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服务方式1对1服务
服务周期按实际情况定
费用按具体情况定
服务形式可上门
服务内容合同纠纷
所在地天津
可售卖地区全国
服务细则根据合同约定
材料编写支持
沟通次数不限
服务类型咨询,案件服务
咨询在线咨询
服务刑事辩护、民事辩护
保证人**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三十二条规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的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人未按期归还的。
追赶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在合同债务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追赶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的紧迫性,即享有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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