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湾诚信律师 为当事人节省时间 一对一服务
更新时间:2025-05-07 浏览数:18
所属行业:
生活服务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服务方式1对1服务
服务周期按实际情况定
费用按具体情况定
服务形式可上门
服务内容合同纠纷
所在地天津
可售卖地区全国
服务细则根据合同约定
材料编写支持
沟通次数不限
服务类型咨询,案件服务
咨询在线咨询
服务刑事辩护、民事辩护
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的紧迫性,即享有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代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我国合同法*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风险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根本没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利用出卖人的轻信,取出卖人的货物。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主要表现形式为: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明;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未年检)或复印件,其实为的;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业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http://hbhmlichu.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