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区企业股权律师事务所 节省时间精力成本 纠纷调解
更新时间:2025-04-06 浏览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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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主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一般保证而言,债权人如果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债权人要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自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2年)开始起算。在保证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债务。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仲裁或者审判,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下的,保证人不得形使前述规定的: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包括债务人移居、下落不明,且无财产何供执行;其二,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的。

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合同)的买方(或方)和卖方(或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为名,行保证之实。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应归类于保险合同,它与保证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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