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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人民共和国刑法》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条文中“判决”和“裁定”包括一些什么样的内容,知法懂法才是用法的前提。从字面上看,有些人根据法条理解为,这里的裁定和判决只是法院作出的的生效裁定和判决,这其实是一个误区,而且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意识的指导,也是法律人非常*忽略的点。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其次,**关于刑法中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罪的解释包括一些什么样的行为,下面小编就硬核抄录涉及相关罪名的解释原文如下:
**个是**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个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有些人可能会问,虽然知道有这么一条罪名,但是当事人该如何拿起这条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也有人会感叹:“身边好像也没有人因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而被抓去坐牢的。这只不过又是一条束之高阁的法律条文而已,实际操作性不强。”
有问题自己解决不了,专业人士来解决,谷泰实务攻略来了。现就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操作实务谷泰小编整理一次完整的攻略:
1.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2. 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您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立案申请》或《控告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为您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您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立案的情况下,启动刑事公诉程序,您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3.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向您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受理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5. 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后**过60日不予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刑事自诉立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 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 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 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4. 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不予立案决定;
5. 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作了以下两点规定:
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拒执罪,一旦立案,债权人就掌握了主动权,多数“老赖们”为了规避刑事风险会积极主动履行债务。因此,尽快进行刑事自诉或许是较有效的讨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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